宋刑统:宋太祖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,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,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,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。其价值在于其为宋朝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,改变了之前法条不便的局面。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,为刑事司法上的定罪量刑、惩罚犯罪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可循的法律依据。同时,“刑统”体例的出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律典类型,对于后世的法律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。